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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鸡“告”飞机

2000-06-22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1997年7月27日,辽宁新民市大民屯镇南岗村养鸡户张廷岩给鸡添饲料时,为稻田喷洒农药的飞机轰鸣着由远而近,震耳欲聋,从鸡场上空七八米处飞过。7000多只肉食鸡惊恐万状,乱飞乱撞,当天有67只鸡死去。之后数日,受到惊吓的鸡每天平均死亡70只,到8月13日,共清查出死鸡1021只。按照合同规定,这批鸡出栏平均体重达标,沈阳某牧业公司将如数回收,否则,张廷岩将承担违约责任。张廷岩在村里的鸡舍饲养的4590只鸡未受到惊吓,正常出栏达到标准,被牧业公司回收。而受惊吓的这些鸡原本长势良好,还有10天就要出栏了,因受到惊吓发育迟缓,出栏时体重不达标,使张廷岩总计亏损达10.8万元。

1997年8月,张廷岩将使用飞机的各方单位“告”上法庭,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9.7万元。1998年6月,新民市法院判决张廷岩胜诉。被告不服,提起上诉。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。

新民法院重新审理认为,原告1997年7月27日因受惊吓而死亡的67只鸡,飞机所在单位应负赔偿责任。对于日后所死的鸡和因惊吓而影响生长的肉食鸡的损失,因原告没能做到证据保全,导致鸡的死因和影响生长的原因至今不明。对此,原告应负有举证不能的责任。据此,1999年8月,新民市法院对这起全国首例飞机噪声侵权案作出重审判决:被告苏家屯区农用航空服务站赔偿原告张廷岩的67只死鸡的经济损失1033.94元,张廷岩承担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费用5000多元。张廷岩说:我遭受的是100%的损失,可是却让我承担99%的责任。这样的判决结果我不能接受。9月,张廷岩提起上诉。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。

(《中国环境报》2000.6.17李金平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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