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97年8月,张廷岩将使用飞机的各方单位“告”上法庭,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9.7万元。1998年6月,新民市法院判决张廷岩胜诉。被告不服,提起上诉。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。
新民法院重新审理认为,原告1997年7月27日因受惊吓而死亡的67只鸡,飞机所在单位应负赔偿责任。对于日后所死的鸡和因惊吓而影响生长的肉食鸡的损失,因原告没能做到证据保全,导致鸡的死因和影响生长的原因至今不明。对此,原告应负有举证不能的责任。据此,1999年8月,新民市法院对这起全国首例飞机噪声侵权案作出重审判决:被告苏家屯区农用航空服务站赔偿原告张廷岩的67只死鸡的经济损失1033.94元,张廷岩承担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费用5000多元。张廷岩说:我遭受的是100%的损失,可是却让我承担99%的责任。这样的判决结果我不能接受。9月,张廷岩提起上诉。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。
(《中国环境报》2000.6.17李金平文)